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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类型及相关制度

更新时间:2023-11-06 浏览次数:646

一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类型:

1、锅炉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

2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

3、厂内机动车辆类制造许可

4、客运索道制造许可

5、大型游乐设施许可

6、大型游乐设施类制造许可

7、起重机械类制造许可

8、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


二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:

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、危险性较大的锅炉、压力容器(含气瓶,下同)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

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、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、安装、改造单位,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、管件、阀门、法兰、

补偿器、安全保护装置等(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)的制造单位和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、改造单位,应当经国务院特种

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,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。


1、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,保障人民生命、财产安全,有效防范事故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等

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
2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、制造、销售、安装、使用、检验、维修、改造等活动的安全监察,适用本条例。


3、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,是指各类锅炉、压力0.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、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

的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厂(场)内机动车辆、游乐设施、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、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

危险性较大的设备。实施安全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。


法律、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、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
4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,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,协调、

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防止事故发生。


5、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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